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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等事项安排落实防汛备汛和抗旱减灾各项措施

创建时间:
2021-07-17 01:40:23
来源: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

7月16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等事项,安排落实防汛备汛和抗旱减灾各项措施。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做好当前防汛备汛和抗旱减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安排,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救灾各项责任,全力做好一线防汛工作。继续深入排查整治隐患,对重要工程、险工险段、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城镇低洼易涝区等防洪重点区域进行再排查、再落实、再整改,坚决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天气、水文监测预报和会商研判,精准分析研判雨情水情发展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防范化解风险和抢险救援赢得时间。强化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细化完善各类防汛预案,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加强队伍演练,前置救援力量;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险工险段的巡查巡防,一旦发生险情,快速投入力量抢险救援,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进一步压实危险地区群众转移避险责任,遇有险情果断转移危险区群众;在处置突发险情时,一定要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会议安排,针对我区部分地区旱情持续的实际,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做好旱情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严防旱涝急转、多灾并发,同时统筹好受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重点地区、重要城镇和农村牧区供水安全。

会议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订草案)》,责成自治区司法厅按程序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李彩英]